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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2009-3-5 16:09:32

各区、县(市)林业(林水)局:

    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平安林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浙林公[2008]126号)要求2009年各市都要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桐庐、淳安两县开展试点工作,并通过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2010年全市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做好准备。现就开展“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创建活动试点方案。各试点县要按照省林业厅制定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照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规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做到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重视,及时将创建“平安林区”活动纳入到当地创建平安的工作大局中;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多方支持,营造部门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创建活动氛围;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编制创建活动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有序推进,努力提高创建工作实效。试点方案请于3月底前报市林水局森林公安局。12月底前上报创建活动试点工作自查报告。

    二、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市林水局将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局政策法规处、森林公安局、森林资源处、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总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平安林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森林公安局,负责日常事务。各试点县也要及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认识、责任、工作、投入四到位。市林水局将视情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情况交流汇报会,总结经验,探索办法,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省林业厅制定的创建活动考核评价指标和奖惩措施,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其他区、县(市)也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创建活动试点工作,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防乱捕滥猎、防乱占滥用等森林资源保护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为全面推进集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平安和谐的林区社会环境。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平安林区  创建  试点  通知

抄送:省林业厅,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法委、

市农办、市综治办。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办公室          2009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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