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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审批

市林水局办公室    2008-3-3 12:48:37

许可项目依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8条、第25条、第28条。

许可申请条件:1、申请报告、申请表;2、申请猎捕的需提供猎区乡镇和行政村的证明及猎民与乡镇领导签订的责任书;3、申请驯养繁殖的需提供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证明并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资金和技术;4、申请经营利用的需提供使用场地证明或协议,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野生动物或产品合法来源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项目: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许可收费依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30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林护字[1992]72号);《关于重新公布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10号)。

许可收费标准:猎捕的按《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收费;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动物按成交额的1.5%收费;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动物按成交额的3%收费。(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许可办理时限:20天。

许可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2、审核条件或现场踏查;3、符合条件的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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